此二人分别为“广州地铁十一号线坍塌事故“项目的安全总监和实际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
2019年12月1日,广州市在建轨道交通十一号线#竖井横通道上台阶喷浆作业区域上方路面出现塌陷,造成路面行驶的1辆清污车、1辆电动单车及车上人员坠落坑中,3人遇难。
2020年5月18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12·1”坍塌事故是一起地下施工遭遇复杂地质条件引发的较大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在井下塌陷的情况下未能考虑地上的风险并采取封堵措施,是造成地面人员遇难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项目部对暗挖法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不足, 在地质情况不明的条件下,未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组织落实全面地质详勘 ,未坚持使用超前地质勘探;
未按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在施工过程中, 曾经出现过两次异常渗水掉块 ,但是都没有引起项目部的足够重视, 未及时调整施工方案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深入排查事故苗头,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2、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横通道施工工程中,喷浆机曾经1天内2次出现故障,没有及时安排备用设备,以至于拱顶和掌子面在爆破后未及时完成混凝土喷射作业,未及时形成支护。
被告人周某系某地铁站暗挖土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总监和实际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为该项目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2019年12月1日9时15分许,该地铁工程项目发生拱顶透水坍塌事故,由于项目部未及时对坍塌路面进行围蔽,造成行经此处的被害人石某、石某伟、罗某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多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周某、王某某对事故发生均负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王某某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周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1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基于两被告人自首、所属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2021年12月31日,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王某斌,安全意识淡薄,对暗挖法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不足。
上述2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由涉事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施工单位,在井下塌陷的情况下未能考虑地上的风险并采取封堵措施,是造成地面人员遇难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
9名企业相关人员及5名监管部门人员,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置惩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一)道路施工前没有进行全面地质勘察。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组织落实全面地质详勘,未使用超前地质勘探,未充分掌握施工区域及附近地层变化与分布特征、地下地质水文情况等;受地表建筑物、立体交通及周边人流车流极为密集等因素影响,加密勘探受限,勘察精度与地质复杂程度不匹配,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拱顶透水坍塌。
(二)道路施工中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渗水、溶洞等风险征兆,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围蔽警戒措施;地面值班人员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接到突水报告后,未能意识到突水掉块可能导致地面塌陷的风险,仅下达指令要求地下作业人员撤离,未及时组织对作业区域上方路面进行紧急围蔽和警示过往人员车辆,没有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三)道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行责任,项目部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调整施工方案;缺乏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应急救援预案对风险辨析不到位,对地下突水、塌方等无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和地下地上联动机制,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深入排查原因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监理机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总监长期空岗没有任命,未按要求配置监理员并开展监理工作,未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会议决议,增加必要的地质探测手段;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及落实相关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压实生产项目的流程管理、人员管理、培训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确立主管责任人的岗位职责,明确其履职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建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现场处置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前勘查、风险预判。建立风险等级防控工作机制,认真分析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机制,切实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现场处置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事故防范应对措施及时有效。
(三)设计、施工、安全监管各负其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形成安全工作合力,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方主体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全面履行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实现风险跟踪、监测、预警、处置、监管工作五位一体。利器电力机具求是莱必胜轴承